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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云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桐。委托代理人:陈海龙。被告:庞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云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庞云萍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