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执字第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扣划胡军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0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28000元至九江县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晋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