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扣划胡军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0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28000元至九江县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晋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