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兆荣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义乌市兆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86号申请人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克序被申请人义乌市兆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士军申请人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义乌市兆荣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义乌市兆荣服饰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37×××52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唐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