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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与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90-1号原告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雷,经理。被告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