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达顺与魏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达顺,魏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沈达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加法,约50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达顺诉被告魏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达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达顺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