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达顺与魏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达顺,魏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沈达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加法,约50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达顺诉被告魏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达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达顺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