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良华与季延更、季延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华,季延更,季延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刘良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鹤童,邳州市车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延更,教师。被告季延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华诉被告季延更、季延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