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维方与利川市明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杨维方,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邦平,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明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方诉被告被告利川市明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维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依法减半收取217.50元,由原告杨维方承担。审 判 长 周双禄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