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立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立字第00018号起诉人安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收到安某某诉安某某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确认并共同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借贷共16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安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1)小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起诉人安某某不服,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并民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起诉人安某某本次的诉讼请求,已经在上述诉讼中经过处理,故我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鹏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