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安市贡建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贡建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金汇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761号原告吉安市贡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6460-7。法定代表人曹建平,公司经理,。被告江西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工业园区天松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谷光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贡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贡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