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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志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李联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27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被执行人李联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联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联正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联正在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3×××91.7376010192003416818.7376010192004749599.7376010192005861373上的存款人民币各3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