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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行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桂英与赵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桂英,赵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魏桂英,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赵俊杰,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执行人魏桂英与被执行人赵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俊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赵俊杰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赵俊杰名下无车辆档案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林小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