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永昌正安蔬菜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振宸、兰州战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战略广告有限公司,丁振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707号原告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樊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战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丁振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振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战略广告有限公司、丁振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