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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梅与被告胡晓辉、王玉萍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梅,胡晓辉,王玉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王立梅,女,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胡晓辉,男,1961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玉萍,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立梅与被告胡晓辉、王玉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王立梅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立梅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立梅。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