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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赵来、李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赵来,李鹂,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房管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刘淑兰,女,194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来,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鹂,女,1978年出生。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开源道4号。负责人崔鹏宇,职务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兰与被告赵来、李鹂,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房管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