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东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东,男,汉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联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钟志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