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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耿英与吴群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英,吴群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耿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吴群烽,女,1979年出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群烽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