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耿英与吴群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英,吴群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耿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吴群烽,女,1979年出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群烽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