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4月中上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陈庄村老养殖场大院北边院内的89株桐树组织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桐树折合立木蓄积41.0809立方米。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林木采伐审批表、孟州市林业局证明、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招标协议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立木蓄积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