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皓文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皓文,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83号原告邓皓文,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高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皓文诉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皓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皓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邓皓文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