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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郝某,佳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