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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岳军与李良奇、余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岳军,李良奇,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陈岳军。被执行人:李良奇。被执行人:余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岳军与被执行人李良奇、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良奇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的账户(职工账号:13×××27)250000元。2、冻结被执行人余艳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的账户(职工账号:13×××65)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