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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姜艳起与肖延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起,肖延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姜艳起,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肖延文,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艳起诉被告肖延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姜艳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艳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