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姜艳起与肖延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起,肖延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姜艳起,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肖延文,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艳起诉被告肖延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姜艳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艳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