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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玉平、李玉海、李树红与张家口市京西产业集聚区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平。申请执行人李玉海。申请执行人李树红。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京西产业集聚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潘晓春。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宋玉平、李玉海、李树红申请张家口市京西产业集聚区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京西产业集聚区管理处已全部履行了(2014)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