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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霞,李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罗春霞,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玉发,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罗春霞与被执行人李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春霞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