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饶业鑫、黄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易伟志,理事长。被执行人饶业鑫,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春兰,住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饶业鑫、黄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饶业鑫、黄春兰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17元,执行费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饶业鑫、黄春兰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林广超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