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玲与施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施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周玲。委托代理人:钱军剑,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与被告施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