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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春喜与江米娜、杨学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原告马春喜,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汀坳村刘洪仕50号。委托代理人伍小明、徐雨露,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米娜,鄂州市滨湖南路洋澜国际康城36号楼3单元802户。被告杨学明。被告江明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喜诉被告江米娜、杨学明、江明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800.00元,合计1,200.00元,由原告马春喜负担。���判长姜昭威审判员陈茜人民陪审员邓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皮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