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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文新与罗燕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新,罗燕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姚文新,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被执行人罗燕妹,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姚文新与被执行人罗燕妹离婚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行字第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榕   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   国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