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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昀申请陶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昀,尤稼森,陶丽,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昀被执行人:尤稼森、陶丽、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4)南民初字第194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稼森、陶丽、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