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昀申请陶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昀,尤稼森,陶丽,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昀被执行人:尤稼森、陶丽、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4)南民初字第194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稼森、陶丽、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