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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永国与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国,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国。被执行人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永国人民币119145.1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6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32.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