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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记员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