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为与被告李君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李君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杨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西山美郡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林培英,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东升街5-199。被告:李君忱,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毛家村*组。原告杨成为与被告李君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剩余由原告杨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