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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许杏花与朱海波、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杏花,朱海波,王超,朱丽云,陈琳,朱杰,王瑜,朱春林,王月珍,丹阳市超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海量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99号原告许杏花。被告朱海波。被告王超。被告朱丽云。被告陈琳。被告朱杰。被告王瑜。被告朱春林。被告王月珍。被告丹阳市超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埤城镇尧巷村下祁王家42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被告丹阳市海量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尧巷。法定代表人朱海波。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杏花与被告朱海波、王超、朱丽云、陈琳、朱杰、王瑜、朱春林、王月珍、丹阳市超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海量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杏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8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海波、王超、朱丽云、陈琳、朱杰、王瑜、朱春林、王月珍、丹阳市超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海量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