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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1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娴与北京吴裕泰顺新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吴裕泰顺新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1756号王娴,女,汉族,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吴裕泰顺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新顺南大街8号院1幢B1-22a(华联商厦),组织机构代码09848341-7。法定代表人王晓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汉族,北京吴裕泰顺新茶叶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秋霞,女,汉族,北京吴裕泰顺新茶叶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娴诉被告北京吴裕泰顺新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王娴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王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治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