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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行审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与楼水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楼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慈行审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建立。被执行人楼水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土资执法(20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06年10月拆除三间平屋后未经批准原地建二间二层楼房,经申请执行人现场勘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计建筑面积21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故作出了慈土资执法(20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二间二层楼房,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计建筑面积21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楼水忠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慈土资执法(20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久  瑜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