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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杲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杲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负责人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杲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杲丽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