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长陈红艳审判员王宁人民陪审员吴远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雷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