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殿利与烟台绿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殿利,烟台绿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唐殿利。被告:烟台绿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一海,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殿利诉被告烟台绿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殿利撤回对被告烟台绿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