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祥娥与王长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彭祥娥,女,汉族,居民。被告:王长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祥娥诉被告王长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