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海、王福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社,王海,王福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0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职务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东,现住辽中县。被告王海,现住辽中县。被告王福维,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辽中县农村信用社诉被告王海、王福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