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海、王福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社,王海,王福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0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职务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东,现住辽中县。被告王海,现住辽中县。被告王福维,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辽中县农村信用社诉被告王海、王福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