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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余有仲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有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379号罪犯余有仲,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有仲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余有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于2014年1月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2015年2月11日该犯到大方县司法局社矫股递交暂缓收监申请书后自行离开,去向不明。贵州省毕节监狱经多次查找未果,于2015年3月13日发函提请大方县公安局对该犯进行追捕。2016年5月21日该犯被抓获,2016年5月22日被押解回毕节监狱。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3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余有仲收监执行。本院认为,罪犯余有仲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于2015年2月11日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经公安机关追捕于2016年5月21日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的规定,罪犯余有仲上述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余有仲的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