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龙冬妮与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龙冬妮。委托代理人郑科,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冬妮与被告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冬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冬妮负担。代理审判员陆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