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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龙冬妮与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龙冬妮。委托代理人郑科,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冬妮与被告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冬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冬妮负担。代理审判员陆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