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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施言鸽与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言鸽,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施言鸽,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毕,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君,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施言鸽诉被告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施言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