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施言鸽与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言鸽,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施言鸽,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毕,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君,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施言鸽诉被告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施言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