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革区与缪道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革区,缪道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陈革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缪道龙,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第三人马建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东乡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五户村湾湾58号。第二第三人潘军,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白茆镇仔洲行政村第六自然村02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革区诉被告缪道龙、第三人马建华、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革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