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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蒋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刚,临沂市临沂市珠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刚,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市临沂市珠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临沂市珠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