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云锦、陈先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云锦,陈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被执行人:朱云锦,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陈先艳,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东证执字第12号,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云锦、陈先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合同欠款,但被执行人朱云锦、陈先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云锦、陈先艳在五河县所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云锦、陈先艳在五河县所有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朱云锦、陈先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云锦、陈先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