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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袁金胜、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金胜。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工业园一号宿舍一楼东南侧第一号房(办公住所),组织机构代码66705841-1。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智清,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袁金胜与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交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8月31日,袁金胜与东部公交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办事人员,劳动报酬按东部公交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薪酬方案)执行。2013年7月,袁金胜达退休年龄,遂办理退休手续离职。离职后查阅工资条,发现工资条中东部公交公司未支付袁金胜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工龄工资及2013年1月1日至7月的年终奖。此后,据袁金胜称,2013年9月5日东部公交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就袁金胜所提相关争议诉求进行了约谈,并表示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的工资是依据原西湖公司工资计算方法发放。袁金胜对该答复不予认可,遂于2014年12月2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工龄工资6340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年终奖1848元共计8188元。当日,该仲裁委以袁金胜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东部公交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为由,作出编号为深龙劳人仲不(2014)2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年12月22日,袁金胜诉至一审法院。另查,袁金胜于2008年2月入职东部公交公司。袁金胜与东部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安排的岗位为发车员,根据袁金胜提交的工资条,袁金胜2011年5月前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房补、其它工资等。2011年5月起,袁金胜的工资构成由原来的工资构成增加了工龄工资,其中袁金胜2011年度的工龄工资为190元每月,每增加一年度工龄工资增加10元每月,工龄工资周期为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本案审理过程中,东部公交公司未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本单位薪酬方案的有关规定”予以举证说明,亦未提交袁金胜诉讼请求所指向期间的袁金胜工资构成及实际发放情况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袁金胜工龄工资的诉请,袁金胜为了支持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资表、银行流水清单、约谈记录表等证据,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另根据双方的合同,袁金胜的劳动报酬按东部公交公司的薪酬方案执行。东部公交公司庭审中辨称2011年4月前袁金胜没有工龄工资,但东部公交公司并未就袁金胜的工资发放方案、明细构成及实际发放情况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理应承担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袁金胜的主张,其工资构成应包括工龄工资一项。原审法院认定东部公交公司应支付袁金胜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的工龄工资6650元[计算公式:150元×1个月+160元×12个月+170元×12个月+180元×12个月+190元×2个月]。袁金胜诉讼请求6340元,差额部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6340元。关于袁金胜诉请的年终奖一项,系企业依据经营情况及员工年度表现自主决定的激励行为,并非法定薪酬,亦非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袁金胜主张的年终奖诉求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东部公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袁金胜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的工龄工资6340元;二、驳回袁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东部公交公司承担。上诉人袁金胜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东部公交公司应向袁金胜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工龄工资6650元。虽然袁金胜起诉书中主张工龄工资为6340元,但是在一审开庭时,袁金胜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工龄工资6650元。一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2、东部公交公司应向袁金胜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年终奖1848元。东部公交公司其他站台员2013年度的年终奖均为3071.88元,平均为255.99元/月。袁金胜2013年出勤7个月,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却只有209元,依法应当予以补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2、东部公交公司向袁金胜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工龄工资6650元;3、东部公交公司向袁金胜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年终奖1848元;4、东部公交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东部公交公司答辩称,袁金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东部公交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工龄工资既不是法律强制规定,也不是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东部公交公司2011年5月才开始发放工龄工资,说明了2011年4月以前是没有工龄工资的,这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东部公交公司2011年4月以前的工资包括工龄工资一项”是错误的。另外,袁金胜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在一审庭审中,东部公交公司明确提出了这一意见,要求原审法院驳回袁金胜的请求。但,原审法院不予理睬。原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那么袁金胜就不属于劳动者,更加不存在工龄工资一说。原审法院的判决前后矛盾,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2、东部公交公司无须支付袁金胜工龄工资人民币63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袁金胜承担。袁金胜答辩称,东部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袁金胜于2013年7月之前与东部公交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袁金胜为东部公交公司提供劳动,接受东部公交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明显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袁金胜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本案袁金胜请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工龄工资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年终奖,该两项诉讼请求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31日因袁金胜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袁金胜于2014年12月22日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东部公交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亦已提出相关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意见。本院据此驳回袁金胜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驳回袁金胜的全部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由上诉人袁金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永彬审判员 王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