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纪殿生孙广福健康权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殿生,孙广福,吴焕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431号原告:纪殿生,男,194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孙广福,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吴焕华,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殿生诉被告孙广福、吴焕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殿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