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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斯钦与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斯钦,1972年9月13日出生,男,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宝力格,1974年11月6日出生,男,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力格的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宝力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