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江兴桃、张运全与陈礼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江兴桃,女,汉族。原告:张运全,男,汉族。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念念。被告:陈礼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兴桃、张运全诉被告陈礼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诉请被告只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00元表示谅解,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现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请赔偿金额低于庭审中的实际诉请金额,经本院做释明工作,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现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兴桃、张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江兴桃、张运全负担。审判长何炎林人民陪审员李启发人民陪审员肖有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石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