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甄某某诉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姚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甄某某,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白族,农民。被告姚某某,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湘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